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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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实施日期 2021-02-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5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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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 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0.6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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