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5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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