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5982- 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15982- 1995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5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5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增加了消毒产品,医疗器材和高度、中度低度危险性器材.灭菌和高水平、中水平、低水平消毒.多重耐药菌的定义(见第3章.1995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见1.1和1.2.1995年版的1.1); -修改了医疗用品卫生标准(见1. 3.1995年版的4.2); -修改了使用中消毒液卫生标准(见1,6.1995年版的1.3); -删除了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见1995年版的1.3.2); -增加了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见4. 1、1.5、1.6,1.7和1.9); -修改了污物处理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见1.5.1995年版的4. 1和1.5); -增加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见第5章); -修改了原附录“采样及检查方法”(见附录A.1995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2.1995年版的A.1); -修改了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 5.1995年版的A, 5); -增加了治疗用水、紫外线灯、消毒器械、医院污水检查方法、疫点(区)消毒效果检测方法和大肠菌群检查方法(见A, 7A.s.A.9.A.10、A.11,A.12); -删除了原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见1995年版的附录B); -增加了新附录B”试剂和培养基”(见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九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新世纪生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兴昌风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国庆、邓小虹、张流坡、李六亿、乔宏、戴彦臻、孙建生、卞雪莲、谷京宇、沈伟、徐燕、梁建生、林立旺、陈楚晖、任银萍、王志、张一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82- 1995.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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