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陕西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厅2021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原《陕西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陕西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陕环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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