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公路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4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路所包含的跨海桥梁、海底隧道还应符合 GB/T 19485 的相关规定)。 其他等级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含城市道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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