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T3016-2009)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更新完善了规范引用文件。 ——增加了总则。 ——增加了附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 ——对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进行补充界定。 ——分阶段对后评价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进一步规范了技术导则的文字描述。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亚明,蔡炜,白雁斌,李爱英,阿依古丽·库尔班,王海燕,孙红叶,王长胜,杨跃辉,谢辉,张晨。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评价内容和报告书的编写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包括兵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亦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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