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再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 本文件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阳、杜桂敏、谷天宇、王晓利、魏亚楠、李豪、张丁超、孙江娜、倪爽英、李贤军、郭亮、陈磊、柳青。 本文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25年8月13日批准。 本文件于2025年9月1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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