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ZJG 27-2008《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与SZJG 27-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环卫保洁作业的基本要求(见4.1.2、4.2.3); ——修改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见5.1,2008年版5.1); ——修改了道路清扫的一般要求(见5.2.2,2008年版5.3.3); ——删除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中废物箱设置与清洗要求(2008年版5.4); ——修改了道路清扫其他设施的保洁要求(见5.5,2008年版5.6); ——修改了垃圾收集及垃圾运输要求(见第6章,2008年版第6章和第7章); ——修改了公共厕所管理要求(见第7章,2008年版第8章); ——增加了城中村环境卫生质量基本要求、城中村保洁分类、城中村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城中村垃圾收集作业规范(见9.1、9.2); ——修改了河道保洁要求(见第14.2.1,2008年版23.1)。 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邝龙桂、钟勇文、林隆健、黄丹、张建彬、叶琼龙、曾凤节、李春燕、观梦韵、马文琪、吴序一、林华清、刘国洲。 本标准于2008年12月首次发布,2020年4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城中村、沿街门店(单位)、集贸市场、文体活动、购物场所、公园、旅游风景区、绿地、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水域、建筑工地、待建地、预留地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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