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长江江豚,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与镇江市、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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