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自行下载,不再转发)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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