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规划财务司、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 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冶炼原料中加入废杂有色金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 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