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林、苏华轲、李黎、岑世柏、许日昌、陈跃勋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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