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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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土壤〔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01-29
实施日期 2021-05-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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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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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形(如多单位污染、污染来源复杂等)。
不适用于民事纠纷引起的责任人认定
2. 责任人定义
指因排放、倾倒、泄漏等行为造成土壤污染,需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若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修复。
3. 认定主体
• 市级/跨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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