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附件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pdf
【0.3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概览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1911年前的历史建筑及1949年前的重要纪念建筑)。
保护对象
• 包括民居、寺庙、祠堂、桥梁、名人故居等建筑物、构筑物,需经专家鉴定并公布为控制保护建筑。
职责分工
• 政府职责:将保护纳入发展规划,提供财政专项经费。
• 部门分工:文物部门主管保护,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其他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