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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