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 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各行业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 内容: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 VOCs 的表征指标; ——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收严了有组织排放限值; ——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为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丽娜、高玉平、王艳丽、秦龙、汪楠、翟鸿哲、王效国、仇石、王乃丽、崔 连喜、彭茵、李璠、邓保乐、刘光逊、陈晨、康鑫、王永敏、周阳、张丽敏。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xxxx 年 x 月 x 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4年7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塑料制 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整车制造、印刷工业、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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