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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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川环函[2017]710号
发布日期 2017-04-17
实施日期 2017-04-1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四川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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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工作的通知.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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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四川省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工作规范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取消审批根据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改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 监管要求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及流向监控
严厉打击转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 报告机制各市(州)环保局需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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