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 体健康,引导汽车维修行业生产工艺优化和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 督实施等要求。 汽车维修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异味)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全域)环境保护标准,新建企业自2020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 自2022年10月1日起,上海市、ⅩⅩ省和ⅩⅩ省的汽车维修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对本标准未涉及的指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本标准是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适应标准要求。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制定,由上海市ⅩⅩⅩ ⅩⅩⅩ、江苏省ⅩⅩⅩⅩⅩⅩ、浙江省ⅩⅩⅩⅩⅩⅩ与上海市ⅩⅩⅩⅩⅩⅩ、江苏省ⅩⅩⅩⅩⅩⅩ、浙江 省ⅩⅩⅩⅩⅩⅩ联合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组: ⅩⅩ组: ⅩⅩ组: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ⅩⅩ省人民政府、ⅩⅩ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ⅩⅩ省生态环境厅、Ⅹ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以 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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