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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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12-16
实施日期 2026-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二、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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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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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概览

AI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机构,涵盖水、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活动,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步执行。
核心要求
1. 责任与数据真实性
机构需建立防造假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可追溯,负责人及监测人员对数据真实性终身负责。
2. 人员要求
监测人员需≥20人(特定类别≥10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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