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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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文件编号 发改价格[2008]8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8-01-2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促进生猪等畜牧业发展,经研究,现就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畜牧企业负担,各环评咨询、技术评估机构对所有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应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环评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等规定,切实做好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要认真落实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审批和验收结果公开的制度。要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评咨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本通知规定收费和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1月20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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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 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_发改价格[2008]8号.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降低畜牧业环评收费促进发展的通知
核心内容
1. 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
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减半。
环评审批过程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2. 加强环评管理
环保部门需依法规范审批流程,确保公开透明。
要求提高环评质量、简化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3. 收费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需监督检查收费情况,严惩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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