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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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环办[2018]67号
发布日期 2018-12-21
实施日期 2018-12-2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各运维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发【2018】3号)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区控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着力提高监测数据质量,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和维护,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监测处 关塔拉
联系电话:0471-4919909,13654880190
邮箱:251879732@qq.com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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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细则(试行).pdf 【0.7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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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细则概览
核心主题
规范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的新要求。
关键内容
、管理框架
管理模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领导,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管理,地方环保部门监督配合,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实施。
适用范围全区范围内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职责分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网络建设、规章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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