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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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01-24
实施日期 2019-01-2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简化备案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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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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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通知概览
核心主题: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流程,强化主体责任与监管。
关键内容
1. 主体责任
备案时限新建单位需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首次备案;现有单位需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备案。
变更要求单位信息、废物种类/数量/去向等变化时需及时变更备案。
存档要求备案后需打印盖章留存,市内转移需运行电子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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