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生态环境准入的关键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我局对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告。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内,除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中确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及本公告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区(含功能区)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负责审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的公告》(津环保规范〔2018〕3号)同时废止。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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