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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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农渔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05-29
实施日期 2020-05-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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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明确管理责任
将黑斑蛙、棘胸蛙等常见养殖蛙类划归渔业主管部门按水生动物管理。
其他蛙类由两部局共同制定分类方案,适时调整名录。
2. 加强工作衔接
建立协调机制,确保管理平稳过渡,避免真空期。
优化证件移交流程,必要时设立过渡期。
3. 严格野生资源保护
禁止捕捞野生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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