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5.4、5.6、5.7、5.8、5.11、6.1.1、6.1.3、6.2.1、7.1.4、7.1.6、7.1.13、7.1.16、8.2、10.1.2、10.2.1、10.3.1、12.1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石化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桂林、刘安生、陈振龙、王瑛、任勇、梁娇君、李翠玲、胡勋、李济超、吴琨、吴家兵、周焕明、何朋、钱建平、李俊杰。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及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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