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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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泉环保评〔2021〕42号
发布日期 2021-11-18
实施日期 2021-11-1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泉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在泉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环评编制单位服务水平,根据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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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0.5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泉州市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概览
一、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编制行为,加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规定,适用于环评编制单位、人员及在泉开展的相关技术单位。
二、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编制单位包括委托编制单位和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
编制人员包括编制主持人(需持有环评工程师证书)和主要编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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