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 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基准自 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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