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和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中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8 月 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和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根据应用目的和监测场景,本标准中的监测系统分为I型和II型: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监测系统称为I型监测系统,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监测系统称为II型监测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该类仪器的设计、生产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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