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年2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5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生产过程的污染防治,可作为屠宰及肉类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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