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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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阜政发〔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12-31
实施日期 2020-12-3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阜新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阜新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共计6处)。
  各县区政府要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新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阜新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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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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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阜新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公布名单新增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新石器时代遗址(3处)、清代寺庙(1处)、近现代墓地(1处)及日伪时期建筑(1处)。
2. 保护要求
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
确保“四有”标准(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人管理)。
3. 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保护,市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
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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