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统一全省初始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结余排污权核定要求,加强排污权“核量”关键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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