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目前拟分为五部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部分。 本标准是在CJ/T 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编制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 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 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 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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