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鼓励自愿进行信用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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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泉环保〔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1-05
实施日期 2022-01-0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泉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软件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监管的通知》和《泉州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泉州市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信用事前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经研究,现就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进行信用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鼓励自愿进行信用承诺的通知.pdf 【0.29 M】 下载  |  查看
生态环境监测信用承诺书(样本).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信用承诺通知概览
一、目的
推动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签署信用承诺书,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经营,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机构类型非行政编制的社会化监测机构,从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机动车排放检测等8类业务(详见通知)。
自愿原则鼓励机构主动签署承诺书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用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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