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山东电力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的基本要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辅助设备、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检查及评估要求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子能发电厂、地热发电厂、垃圾发电厂的职业危害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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