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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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津环保气函[2018]92号
发布日期 2016-04-28
实施日期 2016-04-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天津市2018年20项民心工程》和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要求,全面推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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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津环保气函[2018]92号.pdf 【1.7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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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要求概览
核心主题
规范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确保环保达标与设备安全。
关键要求
1. 法规依据
改造需遵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国家及地方技术标准。
2. 改造分类管理
仅更换燃烧器需提前报备,完成安全/能效/环保验收,燃烧器需有型式试验证书,制造商须出具安全确认书。
整体更换或重大维修需办理施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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