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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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办发[2002]23号
发布日期 2002-03-18
实施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适用范围

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针对我国铁合金工业生产能力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以及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能力分散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先后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明确提出:2000年底前淘汰1 8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2001年底前淘汰3 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新建铁合金电炉、高炉项目属于重复建设项目。同时,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提出,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两年来,各地区加大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先后压缩淘汰了一批落后的铁合金生产能力和设备。到2000年底,全国淘汰和关停1 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41台套,减少生产能力74万吨;关停铁合金生产企业1 210家,铁合金生产企业户数减为803家。但是,从目前检查的情况看,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一是还有相当一部分落后设备未按要求时限淘汰。2000年底,全国还有273台套1 8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未及时淘汰,生产能力56万吨;2001年底,尚有1 800至3 200千伏安的矿热电炉等落后设备430台套未淘汰,生产能力100万吨。二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新建和扩建铁合金项目。1999年7月以来,全国新建、扩建铁合金企业79家,铁合金电炉147台,新增生产能力85.8万吨,其中:内蒙古20.8万吨、四川19.9万吨、贵州17.4万吨、广西7.7万吨、山西7.1万吨、宁夏5.1万吨、陕西4.2万吨、云南3.6万吨。已建成投产企业61家,生产能力63.8万吨;在建企业18家,生产能力22万吨。另有拟建企业1家。2001年全国铁合金产量451万吨,生产能力已达707万吨,尚有在建生产能力22万吨。三是污染严重。2000年底,全国铁合金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达标的只有240家,仅占30%;新建企业中41.3%没有配备环保设施,环保达标率仅6.3%。四是竞相低价出口,效益下降。1998年至2001年,硅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28美元,锰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14美元,铬铁出口创汇每吨年均下降75美元。

为了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铁合金行业重复建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淘汰铁合金落后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目前仍没有淘汰的3 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电炉要立即淘汰,2005年以前一律不得新建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同时,要加强行业规划指导,搞好污染治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严禁利用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

二、对1999年7月以来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单个装机容量在3 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炉立即停止生产。拒不执行的,由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二)单个装机容量在3 200千伏安以上、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整顿后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停,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在建或拟建的铁合金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新建铁合金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1999年7月以来违规新建的铁合金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审批单位责任人和擅自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应追究责任。有关清理、处理情况于2002年6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

三、整顿、规范铁合金产品生产和出口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有效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各商业银行要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合金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整治铁合金重复建设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加工工业生产能力,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遏制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复建设再度抬头的势头,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 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_国办发[2002]23号.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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