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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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建质[2017]138号
发布日期 2017-06-20
实施日期 2017-07-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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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概览
发文背景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修订原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旨在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规范保证金管理。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
1. 保证金定义
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通常1年,最长2年)工程质量维修的资金,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预留。
2. 关键规定
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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