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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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保总〔2018〕409号
发布日期 2018-12-13
实施日期 2018-12-1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打击弄虚作假,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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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打击数据弄虚作假,提升监测数据质量。
一、监管制度与责任机制
1. 强化主体责任依托信息化监管系统(“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落实监测机构和委托方的数据质量责任。
2. 全流程质量管理要求机构建立覆盖采样、分析、报告等全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应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实现全程追溯,推行数据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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