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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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评〔2016〕114号(7)
发布日期 2016-12-24
实施日期 2016-12-2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6.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4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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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概览
1.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项目,不包括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2. 规划协调性项目需符合环保法规及流域生态保护、航道规划等要求,与规划环评协调。
3. 生态敏感区保护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调,重叠区域需科学论证。
4. 水环境影响控制优化涉水作业工艺,控制悬浮物;减少水文情势影响;疏浚物优先利用,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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