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炉窑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工业炉窑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炉窑的过剩空气系数设置;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86-2012)工业炉窑部分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陈敏,罗倩,余海。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在用工业炉窑的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中对工业炉窑部分已有排放限值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 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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