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和信息传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和信息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和信息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地表水水质自动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输,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和信息传输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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