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 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 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 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 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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