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 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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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政发[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实施日期 2014-05-2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涉及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分级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目录
2014年5月2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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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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