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导则编制计划的通知》(建村发〔2018〕21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标志,专用标志,标志设置,管理与维护等。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由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越州大道东,邮编:31203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参编单位:绍兴市上虞区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冯梁峰 马春雨 陈关海 朱湖波 徐国洋 何利民 易嘉雨 许兴国 蒋宁丰 沈绍良 邓铭庭 主要审查人:赵 萍 方 强 陈 鸣 卢汉清 竺 强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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