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局直事业单位: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辽环发〔2024〕27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对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除生态环境部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核翼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批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鲅鱼圈分局、盖州分局(含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大石桥分局(含大石桥经济开发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老边分局(含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审批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分局应坚持决策 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禁止越权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我局将根据区域的动态调整 生态环境、环评审批质量等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动态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五、全系统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 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帮扶,确保环评领域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营行审发〔2024〕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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