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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