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国家质检中心及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及2013年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已连续9年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了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资料库。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尤其是基于统计数据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监测分析,不断完善统计监测体系,持续提升统计数据和监测分析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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