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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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6)
发布日期 2020-04-29
实施日期 2020-04-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广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13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3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 年 5 月 20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5 年 12 月 3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 年 11 月 20 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 年 4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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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概览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监督
责任主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区级部门、街道办/镇政府负责具体辖区管理
重点制度
1. 责任区制度
明确各类水域的责任主体(使用人、经营管理人、产权人或属地政府)
规定责任人需履行的6项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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