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第五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实施分阶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社会公告”以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实际,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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