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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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公告2021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21-04-28
实施日期 2021-05-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pdf 【2.2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和《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两个文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
该清单列出了一系列与不同行业相关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每个规范都有对应的序号和名称,涵盖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炼焦化学、电镀、玻璃、制药、制革、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农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化肥、磷肥、钾肥、复混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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