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etro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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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 HJ853-2026
发布日期 2026-07-31
实施日期 2027-01-0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即将实施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相关术语定义。
——删除了危险废物焚烧、锅炉相关内容。
——完善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
——优化了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及方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内容、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技术内容,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及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控管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其他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200;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301。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953.1;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953.2;执行 GB 18484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HJ 1038。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执行HJ 942 和 HJ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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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pdf 【2.4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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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求,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含合成树脂)工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涵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及土壤污染防控。主要特点如下:
• 明确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的填报要求。
• 确定了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去除效率及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并提供了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
• 规定了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年许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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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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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B(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废水处理设施参数表
  • 附录C(资料性附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 附录D(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 附录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
  • 附录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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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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